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規定
要旨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規定
主旨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八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