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要旨
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主旨
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法規內容
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申報 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財政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28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8 9142 號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