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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書件格式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訂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書件格式

主旨

訂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本國之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申請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申請總公司或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顧 問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 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二)外國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 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 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 ○○○五六六九號函關於期貨顧問事業之各式書件格式,自即日不再 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23 金管證七字第 0930005669 號 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3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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