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美國 NYSE Liffe 交易所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

二、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小型黃金(Mini Sized New York Gold)期貨契約」、「小型白銀(Mini Silver )期貨契約」、「100 盎司黃金(100 ozGold)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及「5,000 盎司白銀(5000 oz Sil-ver )期貨契約」,自 97 年 9 月 8 日起移轉至美國 NYSE LIF-FE 交易所交易,其中小型黃金期貨契約之英文名「Mini Sized NewYork Gold 」並更名為「Mini Sized Gold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