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 事業審查表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要旨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 事業審查表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主旨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 事業審查表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 審查表(如附件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如附件二)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5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