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 證金或權利金有價證券之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
要旨
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 證金或權利金有價證券之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
主旨
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 證金或權利金有價證券之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並符合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清算銀行,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有價證券。
二、前點清算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三二七八號令第一點有關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指定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