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股票不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第 1 項限制之情形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期貨信託事業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股票不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第 1 項限制之情形

主旨

期貨信託事業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股票不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5 條第 1 項限制之情形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股票,其取得不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限制。

三、前項人員應向所屬公司申報基於前揭原因所取得之股票;嗣後賣出仍應遵守同條賣出限制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2.02 金管證期字第 1040053555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期貨信託事業內部人及其配偶、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