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香港期貨交易所(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上市 之 H 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契約(H-shares Index Futures and Opti- ons Contracts) 、小型 H 股指數期貨契約(Mini H-shares Ind- ex Futures)為期貨商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