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香港期貨交易所(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上市 之 H 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契約(H-shares Index Futures and Opti- ons Contracts) 、小型 H 股指數期貨契約(Mini H-shares Ind- ex Futures)為期貨商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增訂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