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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及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及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之規定

主旨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及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 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及期貨信託事業自九十九會計年度起,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分別於「期 貨商媒體申報」網站(http://report.taifex.com.tw/)及「期信基 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www.fundclear.com.tw)辦理公告申 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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