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公告終止日本中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 )及該交易所上市之雞蛋(Shell Egg) 、汽油(Gasoline)、燃油(K- erosene) 、製氣油(Gas Oil) 、鋁(Aluminum)、橡膠指數(Rubber Index) 、橡膠(RSS3)、生膠(Technically Specified Rubber 20) 等 8 種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 種類。期貨商於本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前揭契約之新訂 單,惟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