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要旨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主旨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三、本會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四OOO一一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119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303845282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