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事項,應無須報會備查
要旨
期貨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事項,應無須報會備查
主旨
期貨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事項,應無須報會備查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期貨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等申報事項,嗣候請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本會 99 年 10 月 14 日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55307 號令之規定辦理,無須報會備查,請 查照。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