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公告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 Inc. ;TOCOM)上 市之「中京石油汽油(Chukyo Gasoline)」 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 事期貨交易之契約。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