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證(七)字第 00273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016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於委任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800079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6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400436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係指: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
(二)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及負責督導該部門之權責主管。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限在委任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如係由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者,以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為限。
前項內部人員經簽訂全權委任契約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期貨交易者,不受在委任期貨商開戶之限制。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若喪失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即通知委任期貨商,委任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原該內部人員之交易,則依一般委託人交易之控管方式辦理。
五、委任期貨商執行或由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接受委託並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買賣委託單之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六、委任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委託買賣,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接受並通知受託買賣主管處理。
七、委任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
八、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或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訊息,為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交易。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內部人員交易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或與期貨交易輔助人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
九、委任期貨商對其內部人員或對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與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國外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進行分配,不得對所屬內部人員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十、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之相關憑證資料、委託買賣輸入情形及買賣標的,應每週稽核,作成紀錄,並送交一份予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內部人員委託買賣之相關憑證資料、輸入情形及買賣標的,應至少每週查核乙次,並作成紀錄,以避免影響其他交易人及期貨商之權益,並確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
十一、委任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管,以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