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得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公告得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公告得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上市之歐元兌美元 E- 微型外匯期貨 契約(E-Micro EUR/USD Futures)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 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附 件:國外期貨市場及交易商品公告核准時程表 ┌────┬─────────────────────────┐ │公告日期│公告內容 │ ├────┼─────────────────────────┤ │98.08.28│公告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上市之歐元兌美元 E- 微│ │ │型外匯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 ├─────────────────────────┤ │ │共公告核准 12 國、2 地區、30 交易所、370 種商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