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相關規範
要旨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相關規範
主旨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相關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選擇權及股 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買 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 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開戶型態: 1.本帳戶限於證券經紀商開立。惟兼營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 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於證券自營部門帳戶中以另設分戶之方式 開立。 2.本帳戶僅得用以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選擇 權或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之相關交易。 3.本帳戶中之標的證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領回,並不 得辦理質押或出借。 (二)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 1.融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 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融券賣出標的證券。 2.借券賣出: (1)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借券系統、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2)兼營期貨自營商已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者,不得向其他開辦 該項業務之證券商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3.撥券賣出: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之券源,撥券供其期貨部門申報賣出標的證券。 (三)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本帳戶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標的 證券,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四)額度限制: 1.本帳戶之標的證券數額以沖銷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價格風險 為限。本帳戶並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1)持有任一標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 、買進賣權及股票期貨賣方未沖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數 。 (2)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撥券賣出任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 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買進買權、賣出賣權及股票期貨買方未沖 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數。 (3)於集中市場買進標的證券,應優先償還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 撥券賣出部分。 2.本帳戶借券賣出及撥券賣出之金額,不計入期貨自營商得借入及 撥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貨自營商 為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之限制。 3.專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持有 國內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 值較低者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4.兼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持有 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期貨部門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之限制。 5.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數量加計以自有資金及證券部門持有同一 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之百分之十。但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自營商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6.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成本總額,加計借券賣出、融券賣出及撥 券賣出標的證券以賣出價格計算之總金額,應併入期貨自營商依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本會核准之用途,不得 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其指撥營運資金)百分 之四十總額度限制。 (五)前開淨值之計算,以期貨商(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期貨部門)前一 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六)控管措施: 1.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應逐日記錄各股票選擇權或股票 期貨持有部位及本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等資訊。 2.本帳戶逾越前開額度限制時,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應 儘速調整至規定限額內,而在符合規定前,不得再買進標的證券 。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並確實執行: (一)本帳戶之開戶型態、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 額度限制及控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原則。 (二)兼營期貨自營商辦理撥券作業前,應依證券與期貨部門營業及會計 必須獨立之原則,訂定標的證券移轉程序、部門間通報及陳核程序 、內部轉撥計價及相關損益計算等作業規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八七七六號令、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財 證七字第○九二○一五四九二四號令及本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金 管證七字第○九四○一○八三四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 三○○○二五七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 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10.03 台財證七字第 0920128776 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1.15 台財證七字第 0920154924 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6.09 台財證七字第 093000257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23 金管證七字第 0940108349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8.31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36 899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