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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一○六五五二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八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一○六五五二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八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一○六五五二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八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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