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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主旨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 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本會 98 年 11 月 25 日金管發法字第 0980061018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布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布欄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25 金管發法字第 0980061018 號 公告自 100 年 3 月 15 日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20 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33057 號公告自 100 年 7 月 20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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