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應遵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要旨
期貨商應遵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主旨
期貨商應遵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法規內容
一、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期貨商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 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 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保險局、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