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0 年 9 月 22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自 100 年 9 月 22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自 100 年 9 月 22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