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0 年 10 月 3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自 100 年 10 月 3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自 100 年 10 月 3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