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 貴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所報修正 貴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報修正 貴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1 月 9 日中期商字第 1010000084 號函。
二、請將旨揭規範 CA-22240 與委任人議定委託交易或投資時之資產作業所定一、作業程序第二項擬新增文字修正為「且年滿 20 歲,並出具交易或投資經驗及瞭解風險之聲明書(70 歲以上不宜成為委任人,但已出具有 1 年以上交易或投資經驗及瞭解風險之聲明書者,不在此限)」,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明細表亦請併同修正。
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