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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附表「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及業務範圍限額表」及相關附註。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附表「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及業務範圍限額表」及相關附註。

主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附表「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及業務範圍限額表」及相關附註。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五七七二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皆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2.22 金管證期字第 10000577281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12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6 557 號令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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