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1 年 9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自 101 年 9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自 101 年 9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自 101 年 9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力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