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提列之賠償準備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要旨
訂定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提列之賠償準備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主旨
訂定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提列之賠償準備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配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撥之賠償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 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