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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編製財務報告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編製財務報告規定。

主旨

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編製財務報告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依本令規定辦理外,準用「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三、依期貨經理事業行業特性而設之特定會計項目如下:

(一)經理費收入: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約定向委任人收取之報酬。

(二)應收經理費: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約定向委任人應收取而尚未收取之報酬。

四、為充分揭露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對於下列事項應於附註中增列:

(一)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之總金額,占其淨值之倍數。

(二)專屬期貨經理事業之特有風險。

五、期貨經理事業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檢附公告資料、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二份,送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轉報本會。公告之財務報告如為簡明報表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揭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查核意見),且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在案。

(二)前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已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項目公告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三六一四號令及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三六一五號令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9 月4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3614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9 月4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3615 號令,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24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00356473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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