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要旨
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主旨
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 書件格式(如附件一)。 (二)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 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