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要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主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 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三六八九九一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8.31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368991 號令 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27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25 1412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