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終止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檔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公告終止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檔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公告終止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檔股票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自 101 年 12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晟銘電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 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