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台財證(五)字第○○五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九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八)台財證(七)字第○一五九七號函、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九九四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四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三五一五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證期七字第○九六○○四五三○五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請 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台財證(五)字第○○五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九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八)台財證(七)字第○一五九七號函、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九九四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四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三五一五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證期七字第○九六○○四五三○五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台財證(五)字第○○五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九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八)台財證(七)字第○一五九七號函、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九九四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四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三五一五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證期七字第○九六○○四五三○五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
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02.21(87) 台財證(五)字第 00555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04.17(87) 台財證(七)字第 00984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8.04.16(88) 台財證(七)字第 01597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3.12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994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5.28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2284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7.20 金管證七字第 0950003515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17 證期七字第 0960045305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