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期貨商相關監理規定。
要旨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期貨商相關監理規定。
主旨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期貨商相關監理規定。
法規內容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台財證七 字第○九二○一五三七八○號令、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七 字第○九四○○○六○一二號令、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 九七○○四二九五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 ○五九○六三號令,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2.09 台財證七字第 0920153780 號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1 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6012 號 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8.28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42957 號 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7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59063 號 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