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一、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東京穀物商品交易 所(Tokyo Grain Exchange;TGE )「黃豆(Soybean )期貨契約」 、「玉米(Corn)期貨契約」、「粗糖(Raw Sugar )期貨契約」及 「紅豆(Red Beans )期貨契約」,自 102 年 2 月 12 日起移轉 至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TOCOM ;原日 本東京工業品交易所,自 102 年 2 月 12 日起更名為日本東京商 品交易所)交易。 二、公告終止日本東京穀物商品交易所及該交易所上市之「Arabica 咖啡 豆(Arabica Coffee beans)期貨契約」、「Robusta 咖啡豆(Rob- usta Coffee beans )期貨契約」及「非基金重組黃豆(NON-GMO S- oybeans )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期貨商於本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接受期貨交易人前揭契約之新訂 單,惟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