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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終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9檔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公告終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9檔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公告終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9檔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自 102 年 3 月 21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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