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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

主旨

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

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期貨市場風險控管安全及保障交易人權益,期貨商從事國外期 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 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相關申報作業應依該公司公告之方式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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