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部 1 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及 102 年 3 月 2 8 日經商字第 10202406770 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如附件。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25 日台財證法字第 0 930001223 號函,業經本會 102 年 5 月 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 00108351 號函停止適用。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