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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25 日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122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25 日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122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25 日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122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說明:說 明:

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及 102 年 3月 28 日經商字第 10202406770 號函辦理。

正 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03.25 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1223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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