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自 102 年 6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