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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主旨

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一○○五六五五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皆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12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6557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6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 6562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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