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二 種股票期貨(詳如附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0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49 125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