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終止佳世達期貨等4檔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終止佳世達期貨等4檔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終止佳世達期貨等4檔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自 102 年 12 月 19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股票期貨(詳如附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 事期貨交易之契約。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