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103年1月16日起終止F-晨星股票期貨、103年2月17日起終止華寶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要旨
公告103年1月16日起終止F-晨星股票期貨、103年2月17日起終止華寶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公告103年1月16日起終止F-晨星股票期貨、103年2月17日起終止華寶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一、公告自 103 年 1 月 16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之開曼晨星半導體公司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 約。 二、公告自 103 年 2 月 17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之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 契約。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