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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乙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乙案。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公告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HKEx) 上市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麗 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有限公司、中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思捷環球控股有限公司、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香 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iShares 安碩富時 A50 中國指數 ETF、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利 豐有限公司、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沙中國有限公司、新鴻基地產發展有 限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及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6 種股票選擇權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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