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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事項: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 期貨與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12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37 20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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