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交易之令。
要旨
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交易之令。
主旨
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交易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 Frankfurt AG)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Eurex Clearing AG )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 Futures of T-AIFEX )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Options of TAIFEX )之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27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3566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