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要旨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主旨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依 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 1 至 5。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6 至 7。
三、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708 號公告依本會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52771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14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677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