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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主旨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37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三、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九五六號函所定有關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依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二五三二五六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1.03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0034號令廢止)不在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6.30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2469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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