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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主旨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15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一○○○六二四四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七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九五六號函所定有關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依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二五三二五六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19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49222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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