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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主旨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14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四三四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五六八二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1.11 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347 號令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31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56825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1.08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1709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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