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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期貨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期貨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相關規定。

主旨

修正期貨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之專營期貨商、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及綜合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且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員。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

四、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

五、期貨商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六、期貨商不符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者,應於本令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九九○○一六九八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17 金管證期字第 09900169831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3.30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065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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