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要旨
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主旨
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法規內容
一、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二一八○○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三、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財證(法)字第○一九○○號函,依本會一百零四年 1 月 29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40002008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9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1800 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07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5744 號令自即日廢止

